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2号杜甫花园商务6楼
邮编:610031
电话:028-66666676
传真:028-86255322
E-mail:764247220@qq.com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2号杜甫花园商务6楼
邮编:610031
电话:028-66666676
传真:028-86255322
E-mail:764247220@qq.com
购买预售房,开发商不交房,怎么办?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樊剑主任律师团队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39607)。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商品房合计45套,建筑面积合计为4698.57平方米,销售价格共计12 216 282元;交付房屋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此外,合同对交付条件、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均作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无故拒不交房。
(二)、律师意见:
首先,2012年9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商品房合计45套,建筑面积合计为4698.57平方米,销售价格共计12 216 282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此外,合同还对交付条件、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作了约定。该合同已备案,合同备案号为39607。
其次,2012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一份董事会决议,载明: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就此次向李某销售商品房合计45套,建筑面积合计为4698.57平方米的事宜,鉴于李某购买数量巨大,且所购商品房仍处于期房阶段,尚未交房,故同意将此次销售给李某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1800元整/平方米。该董事会决议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成员处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最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012年9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到该购房款收据。
综上,法院应该确认2012年9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三)、法院认为: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李某作为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字并捺指印,公司作为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此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审理结果:
确认2012年9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