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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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樊剑主任律师团队
(一)、基本案情:
2004年5月,李某用本人身份证在某银行申办了信用卡,后该账户出现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在2008年3月最后一次归还信用卡欠款后,逃避银行催款。期间,在2006年6月,李某再次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在另一银行申办了信用卡。2007年8月开始,李某的此银行信用卡出现逾期,该行多次催收,李某仍未归还欠款。2009年12月19日,李某归还此银行信用卡欠款1000元后,再未归还欠款。
(二)、律师意见: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银行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审理结果:
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