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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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迷信猥亵妇女,妇女如何维权?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樊剑主任律师团队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以做法事、辟邪消灾等迷信活动为由,令被害人李某某脱掉衣裤躺在卧室床上,猥亵李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身体上、案发现场床单上遗留的斑点、斑迹均检出陈某某DNA。同日,陈某某被抓获。2014年9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5年1月检察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
(二)、律师意见:
1、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前因操办被害人父亲丧事而与被害人认识,之后的犯罪行为事被告人在做法事期间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行为,作案场所为私密空间:本案的作案场所在密室内,房门关闭,并不是在公众可察觉的公开场合,犯罪情节较轻。
3、陈某某对被害人至始没有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暴力方法,只是用驱邪的封建思想对被害人加以控制。被害人作为成年人而笃信迷信思想,自愿脱掉了衣裤,且被害人的家人都齐聚在屋外,被害人还一度聪案发卧室出来至家人齐聚的客厅,在整个过程中都未挣扎或呼救,由此给被告人以一定错觉,认为被害人是自愿的。
(三)、审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律师提醒: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从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